长期从事入管业务后,经常会发现三种要求同时摆在面前。
第一,是让客户满意。
第二,是让行政书士业务取得经营上的成功。换句话说,也就是让自己作为经营者能够满意。
第三,是遵守入管法令,并制作能够经受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及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(以下统称“入管”)审查的申请。换句话说,就是让申请内容能够满足入管审查的要求。
理想状态当然是三者全部兼顾。事实上,许多行政书士都在回应客户需求、取得适当报酬的同时,办理符合法令要求的入管申请。
但是,在实际入管业务中,这三者并不一定永远朝着同一个方向。
“客户满意”
“行政书士业务上的成功”
“符合入管法令与审查实务”
如果试图同时把这三者都做到最大,有时它们之间就会发生冲突。
我把这种状态称为“入管业务的三难困境(Trilemma)”。所谓“三难困境”,是指三个重要目标或条件如果都想同时实现到最大程度,就可能相互冲突,难以全部兼得。

1.客户真正想要的是什么
来咨询行政书士的人,大多数并不会事先详细研究日本的入管法制度。
一开口就说:
“我想全家移民日本,怎样才能拿到签证?”
这样的咨询并不少见。作为接待者,有时甚至会一时语塞。
如何把客户非常现实、非常直接的愿望,转化为基于入管法的具体申请,这正是行政书士的专业能力所在。
例如,经常会有这样的咨询:
“我想在日本经营公司,所以想申请经营・管理签证。”
“我想录用外国人,所以需要可以工作的在留资格。”
“我想办住房贷款,所以希望取得永住。”
“我已经在日本了,希望直接变更现在的在留资格。”
这些愿望本身都很正常。有的人已经为日本的事业投入了大额资金;有的公司如果预定录用人员拿不到在留资格,甚至会影响整个经营计划。
也有家庭成员长期分居日本与海外的情况。对这些人而言,在留资格绝不是单纯的“行政手续”,而是直接关系到工作、公司、家庭、住房、教育和未来规划,甚至会影响一个人的生活方式。
因此,即使并不完全满足某个在留资格的条件,也会出现十分迫切的要求:
“无论如何请想想办法。”
如果只从客户满意的角度看,顺着当时的气氛直接回答:
“可以。”
“马上就能申请。”
“没问题。”
有时反而更容易受到欢迎。
但是,入管业务并不是行政书士与委托人两方之间就能结束的服务。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当事方。
那就是入管。
2.入管审查的并不是“客户满意度”
入管不会因为申请人有多么强烈地希望取得某种在留资格,就据此决定许可或不许可。
同样,承办案件的行政书士事务所能否获得利润,当然也与入管审查无关。
例如申请人解释说:
“我已经为公司投入了很多资金。”
“如果拿不到许可,会对事业造成很大影响。”
这些情况本身并不会让在留资格要件自动成立。
入管所审查的是:是否实际存在与所申请在留资格相符的活动;是否满足必要标准;提交的说明与证据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。换句话说,审查对象始终是申请内容本身。
这也是入管业务与一般民间服务最大的不同之一。入管工作人员属于公务员,其职责是依据法令,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。
普通商业交易中,服务内容往往可以根据客户的希望进行调整。
但在入管申请中,不可能为了配合客户希望得到的结果,而改变已经发生过的客观事实。
至于行政书士靠这项业务能不能维持经营,入管更不会因此多看一眼。
3.行政书士本身也是经营者
另一方面,行政书士事务所(包括行政书士法人)本身也是经营主体。
要支付员工工资、事务所租金、广告费、系统费、社会保险费、通信费等各种成本。
如果没有营业额和利润,业务当然无法持续。既然把入管业务作为专业领域,就必须持续承接案件,否则这项业务本身就无法成立。
案件越困难,通常越需要花费时间核实事实、收集资料、制作理由书、补充说明并与客户反复沟通。因此,报酬往往也会相应提高。
这时,就会出现另一股力量。
“如果可以,当然希望承接案件,也希望获得相应报酬。”
这是作为经营者十分自然的动机。
如果客户进一步说:
“别的行政书士说可以做。”
“其他事务所愿意接。”
又会产生“会不会被同行抢先”的焦虑,使判断变得更加困难。
但反过来说,如果所有存在争议、需要谨慎判断的案件都一律拒绝,仅靠入管业务这一条专业线,事务所也可能很难持续经营。(当然,拥有多条专业业务线的经营者另当别论。)
也就是说,行政书士有行政书士一方的现实处境。这同样是讨论入管实务时无法忽视的事实。
那么,到底应该优先满足客户?优先追求行政书士事务所经营上的成功?还是应该把遵守入管法令与符合审查实务放在一切之前?
本文不作结论。
能够确定的一点是:入管业务中,始终同时存在“客户满意”“行政书士业务经营”“入管法令与审查实务”这三种不同的力量。
而且案件越困难,就越容易出现三者不再朝同一方向前进的场面。
该重视哪一方?什么程度的案件可以承接?可以承担多大的风险?
选择什么,又放弃什么?
行政书士不同、客户不同、案件不同,答案也会不同。
这就是现实存在于入管业务现场的一种“三难困境”。
